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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谁支付?

时间: 2024-05-14 17:27:29 来源:行业新闻

  ,某单位职工,2019年6月1日因生产事故发生工伤,2019年8月16日认定为工伤,2020年2月3日鉴定为捌级伤残。2017年8月企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开始按月缴费,正常缴费至2021年1月。从2021年2月份开始工伤保险费缴费不正常, 2021年5月3日企业缴纳了2021年2月至2021年4月的工伤保险费用。2021年3月25日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2021年5月10日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觉得和企业解除合同时,其企业工伤保险费处于欠缴期间,依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应向企业主张,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只是指企业按规定正常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03 号)第三十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依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一定要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若发生工伤保险费停缴、欠缴,用人单位一定要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虽然在事后企业补缴了工伤保险费,但并不能改变欠缴行为存在的事实,欠缴期间所产生的相关工伤待遇费用就应由企业来承担,企业也理应对未按法定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为承担劳动法 意见上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企业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其后违反规定停缴或者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停缴、欠缴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发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