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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涨知识 2017超全版工伤认定、赔付、待遇手册

时间: 2024-06-02 06:46:12 来源:行业新闻

  今天是有关工伤保险的纯干干干干干货,有用的话转发起来大家一起看呀~独乐乐不如众乐乐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7条)

  应缴未缴情况下的责任以及补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62条)

  各位,收藏完了(也得记得给51酱点个赞哦),接下来咱们来看看工伤究竟怎么认定,流程怎么走的:

  (二)上班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一)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企业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问题造成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上班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了解了工伤的认定条件,我们还必须了解到的注意的是工伤的认定中的时限问题,接下来就跟51酱来了解一下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也就是说,只有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工伤。如果没有死亡或抢救时间超出48小时的,无论病情多严重,都不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意外事故伤害……所在单位理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此外,企业没有在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检验判定的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检验判定的结论的期限能延续30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允许超出12个月。

  首先,要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

  如果出现企业不为受伤员工申请的话,受伤员工(或受伤员工家属)可以在工伤发生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医疗期结束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申请的人能是单位、受伤员工或受伤员工的家属。

  根据受伤情况,确定赔偿项目。原则上是由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由工商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那么就由单位支付。双方对此有争议的话,能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