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等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等领域依法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蓝帽”产品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标志,是区别于药品和普通食品的特殊食品,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特定人群食用。
福清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深入辖区各便利店、餐饮店排查发现,保健食品隐匿于普通食品货架进行销售,且未设置提醒标志的现象较为普遍,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对此,福清市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促使行政机关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开展以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为重点的整治行动,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构建长效机制,营造放心安全的食品消费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保健食品是为满足某些特殊群体的生理需要,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往往针对的都是特殊群体,具有其特殊性,有个“小蓝帽”标志区分。因此,应当与普通食品分开销售,并使消费的人能够清晰分辨,做出选择。
福清市检察院针对餐饮店使用的封装消毒餐饮具和配送企业资质等情况展开摸排调查,发现某企业的消毒餐饮具在出厂时未按照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也未按规定在餐饮具独立包装上标注消毒日期等问题,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随后,福清市检察院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促使行政机关及时查处企业不规范行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违规企业限期整改。通过“回头看”现场检查确认,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整改到位。并促进行政机关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积极地推进餐饮具集中消毒“一品一码”工作,加强溯源追踪管理,确保餐饮具卫生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理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有效期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有效期等内容。
入店就餐使用消毒餐饮具前,需检查塑料封装膜是否干净,有无开裂,是否随附消毒合格证,“身份”信息是否齐全,有效期是否超期。确保“碗”无一失,谨防“病从口入”。
它是为避免餐食外包装在配送过程中被人为拆启,或其他外部因素导致食品被污染而采取的一次性封口包装件。
福清市检察院首批“益心为公”志愿者通过检察云平台反映自己点的几次外卖餐品均没用食安封签,存在餐品被污染的风险。收到线索后,福清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开调查核实,发现不少外卖餐品使用订书钉、透明胶等简易封口包装,并未按照规范要求使用食品安全封签,各类餐食可被随意打开,存在比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针对以上问题,福清市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促使行政机关制定“食安封签”日常监管工作机制,对“食安封签”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细化和规范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通过现场指导、发放告知等方式,促进外卖“食安封签”使用全覆盖,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呵护外卖安全“最后一公里”。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做包装,避免送餐人员非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福州市网络餐饮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开启后无法复原的食品安全封签或者一次性外包装袋,对外送餐品进行规范包装。
食安封签是外卖食品全流程的最后一道‘锁’,外卖食品使用订书钉、透明胶等简易封口的不规范外卖封签,如配送食品未使用封签封口或者封签损坏的,配送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签收。
下一步,福清市检察院将用更有力,更加全面的的检察监督举措,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打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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