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工作纳入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村垃圾回收处置体系,建立协同高效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
2.坚持分类处理。根据农药包装的功能、材质和再利用价值,实施分类处理。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资源浪费。
3.坚持分级负责。按照自治区负总责,地州、县市抓落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生产、销售、使用者履行主体责任和回收义务。
4.坚持多方参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外置及资源化利用环节进行引导和支持。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各县市坚持稳步推进、规范运行原则,探索建立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模式,规范回收、贮存、转运、处置的工作流程,建立回收处理体系,并将成熟可复制的工作模式逐步在本辖区内全面推广实施,从而切实推进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理工作。2024年全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75%,到2025年,全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以上。
㈠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调查监测。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调查监测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回收情况,准确统计农药使用量。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量可按照农药使用量的10%折算统计,回收数量按照实际重量统计。
1.回收范围。回收范围为农药包装废弃物,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2.回收主体。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负主体责任,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承接单位应建立农药购销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对产品信息、产品来源、销售信息(包括购买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转运、处置进行记录。农药购销台账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台账资料至少保存3年。
3.回收主体义务。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农药生产者、经营者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设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生产、销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须通过反复清洗的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
1.回收。县市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布局,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回收体系。回收站(点)布局要做到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店面、规模化种植基地、农业园区、农药使用大户、合作社及行政村(队)全覆盖。农药使用后产生的包装废弃物,农药使用者有义务回收,不得随意丢弃,应主动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就近送交回收站(点)或购买农药经营单位。对来源不明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由生产基地、合作社、农业园区或村(队)管理人员将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到本单位或村(队)回收站(点)。
2.贮存。各县市辖区内原则上要在每个实体单位和每个行政村(队)至少建立1个农药包装废弃物暂存点,至少配备两个带盖的、防渗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桶,标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专用”的同时,分别标注蓝色的“可资源化利用”、红色的“非资源化利用”标识,可资源化利用回收桶用于存放塑料农药瓶,非资源化利用回收桶用于存放其他农药包装物,如铝箔袋、玻璃瓶等。
每个县市区域统筹多种渠道、探索多种方式,可委托1家农药批发商为主牵头组织,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专业化服务机构,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的集中存放和临时转运场所。原则上每个县市可建立1个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存放点,每个乡镇(场)可设立1个农药包装废弃物转运点,具体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农药生产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要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暂存点、转运点和集中存放点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计划,不得露天存放,要远离水源和热源,具备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安全措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
3.运输。建立定期转运制度,充分利用农村垃圾回收处置体系将各回收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归聚到集中存放点,转运过程必须依法合规、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严防造成二次污染,确保安全转运。严禁使用运输新鲜果蔬、畜禽肉类、粮食作物的食品类运输工具,避免造成污染。农药包装废弃物转运至利用处置单位时应执行农药包装废弃物转移联单制度(见附表)。
4.处置。各县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探索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鼓励试点遴选合适的资源化利用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可围绕垃圾发电,制造地下管道、滴灌带等探索多种资源化利用方式,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在各试点经验成熟的基础上,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资源化利用单位名单。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资源化利用单位、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台账。
㈣明确经费来源。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承担其生产销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费用,来源不明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活动中,应当在资金和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回收、运输贮存等服务。在具体出资方式上,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代其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义务,也可由行业组织或企业单位牵头,共同协商回收处理义务的履行方式,回收处理所生产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
㈤推进源头减量。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国家美丽乡村建设和农药减量化工作要求,将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与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相统筹、与农作物病虫害生态控制相协调、与农业农村科学安全使用农药有机结合,实施农药减量化措施,减少农药使用量。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可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置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箱包装物。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从源头上减少农药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农药使用者应采取清洗等措施,减少包装废弃物的农药残留。
㈠强化组织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等工作。根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同时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有关宣传教育、指导培训工作。各县市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相互协作,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结合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统筹推进,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理等各环节提供政策支持,确保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㈡强化宣传指导。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和普法教育,增强农药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生态文明意识,强化社会责任感。加大农药科学安全使用技术培训力度,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采用告示、横幅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农药包装物乱丢乱弃危害性和安全处理重要性的宣传,引导农民按要求清洗、不随意丢弃、自觉拾捡、妥善保管、及时送交农药包装废弃物。
㈢强化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管工作。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进行处罚。